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华仪电气 编号:临 2015-098
债券代码:122100 债券简称:11 华仪债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EPC 总承包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75,900 万元,
最终以实际工程决算为准。
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前并网发电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合同所涉及的鸡西平岗风电场项目和鸡西
恒山风电场项目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自营风电场项目,根据合同中对并网发电
时间的约定,本次合同对公司当期业绩无影响。
一、审议程序情况
2015 年 12 月 15 日,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临时会议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
签订鸡西平岗风电场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签订鸡西
恒山风电场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的议案》。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黑龙江梨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时
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鸡西新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系黑龙江
梨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分别与中国能源建
设集团黑龙江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签订了《鸡西平岗风电场项目 EPC 总承包合
同》、《鸡西恒山风电场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本合
同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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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1、鸡西平岗风电场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新建 33 台单机容量为 1500kW 的
风力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 49.5MW。
2、鸡西恒山风电场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新建 33 台单机容量为 1500kW 的
风力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 49.5MW。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1、公司名称: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2、公司住所: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天平路 8 号
3、法定代表人:徐晓光
4、注册资本:10,000 万元
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6、经营范围:电力工程勘察设计甲级,建筑设计乙级,按工程咨询资格证
书范围咨询服务,可对电力甲级及以下设计范围的工程进行总承包,复印,晒图,
环境污染防治专项工程设计(气甲级,水,声,固乙级),甲级;货物及技术进
出口;经销电力设备及相关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7、成立时间:1993 年 4 月 24 日
8、财务状况
2014 年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经审计)
资产总额 39,522.64
净资产 28,384.21
2014 年
营业收入 23,144.68
净利润 -6,309.67
9、关联关系: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
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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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鸡西平岗风电场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
1、发包人:黑龙江梨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承包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2、工程名称:鸡西平岗风电场项目
3、工程内容及规模: 新建 33 台单机容量为 1500kW 的风力发电机组,总装
机容量 49.5MW
4、合同价格:人民币 41,100 万元,以实际工程决算为准。
5、承包范围:鸡西平岗风电场项目工程总承包,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
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
6、合同工期: 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前并网发电。
7、合同生效: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鸡西恒山风电场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
1、发包人:鸡西新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承包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2、工程名称:鸡西恒山风电场项目
3、工程内容及规模: 新建 33 台单机容量为 1500kW 的风力发电机组,总装
机容量 49.5MW
4、合同价格:人民币 34,800 万元,以实际工程决算为准。
5、承包范围:鸡西恒山风电场项目工程总承包,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
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
6、合同工期: 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前并网发电。
7、合同生效: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合同的履行有利于推进公司风电场项目的建设进程,符合公司做大做强
风电产业的战略发展方向。合同所涉及的鸡西平岗风电场项目和鸡西恒山风电场
项目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自营风电场项目,根据合同中对并网发电时间的约
定,上述合同对公司当期业绩无影响。
上述合同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造成影响,公司不会因上述合同的履行
而与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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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合同的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可预计的或不
可抗力等因素,有可能会影响合同履行。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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