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冠电力: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普通股购买资产并发行优先股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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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东方 华 银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广 西 桂 冠 电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普 通 股 购 买 资产

并 发行优 先股 募集 配套 资金 暨 关联 交 易

之 实施 情况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桂冠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普通股购买资产 并发行优先股募集 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

实施 情况

法律意见书

致 :广西桂冠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根据与广西桂冠 电

力股份 有限公司签订 的《专项法

律服务协议》,作为公司本次发行特聘法律顾 问,己

就公司向中国大唐集 团公司、

广 西 投 资 集 团有 限 公 司 、 贵 州 产 业 投 资 ( 集

团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发行

普通股购买资产 并发行优先股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先后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 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补充法

律意见书 (三)(以下统

“ ”)。

称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现就本次发行实施过程和结果的合规性及风险进

行核查,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 、名称、简称,除特别说

明外,与本所 己出具

的前述文件 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 前述文件所

作 的各项声明,亦适用于本法

律意见书 。

除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之外, 本所律师对 发行人本次交易

的其 他法律问题的

意见和结论仍适用前述文件中的相关表述 。本法

律意见 书对上述文件构成必要 的

补充 。

本所律 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作为发行人本次交 易所必

备的法 定文件随其

他材料 一起上报,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 责任 。

本所律师根据 《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 、

执业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交 易方案概述

本 次交 易 中, 龙滩 公 司 1 O O % 股的交 易价 1

格为 1 , 6 8 7 ,万元8,1桂,冠们电

力发 行股 份购 买资产 的股份 发行 价格为 4 , 佰

刀没, 分别 向大唐 集 团发 行普 通 股

买大唐 7 团持有

的数 量 为 2 , 4 5 8 , 8 9,6购, 7 1 集 股

的龙 滩 公 司 甾% 股权 ; 向广 西投

资发 行普 通股 的数 量 为 I , 1 3 4 ,88股7 5 , 们

, 购买广 西投 资 持有 的龙滩 公 司 3 0 % 股

权 ; 向贵州产 投发 行普通 股 的数 量为 I 8 9 , 1 4 5 , 9 o 1 股

, 购 买贵 州产 投持有 的 龙滩

公 司 5 % 股权 。收购 完 成后 , 桂冠 电力 持有龙

滩 公 司 1 O O % 股, 龙滩 公 司成为

桂冠 电力 的全 资子 公 司 。

二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的批准和授权

1 、2 0 1 51年月 2 9 日, 桂冠 电力 召开

第 七 届董 事会第 二 十 二 次会 议 , 审议

通过 了 《关 于 公 司符合 发 行普通 股购 买资产

并发行 优 先股 募集 配套 资金 暨 关联交

易条 件 的议 案 、《关 于公 司发 行普通 股购 买 资产

暨关 联 交 易方 案 的议 案 》、《关于

< 广西桂 冠 电力 股份 有 限公 司发

行普通 股购 买 资产 并发 行优 先股募 集 配 套 资金 暨

关 联交 易预案 > 的议案 》 等议案 ;

2 、⒛ 1 5 年1 月 2 9 日, 桂冠 电力 与大唐

集 团 、广 西投 资 、 贵州产 投签署 了

《发行股 份购 买资产 协议 》;

3 、⒛ 1 5 年4 月⒛ 日, 龙滩 公 司股 东会 ⒛ 1 4 年

度 会 议 审议通 过 《关 于公 司

股 东转 让 公 司股 权 的议 案 》;

4 、2 0 1 5 年月 1 2 日, 本次交 易所 涉及

的 目标 资产 的评 估 结果获 得 国务 院

国资 委各案 ( 备案编 号 : ⒛1 5 o ) ;

5 、⒛ 1 5 年6 月9 日, 桂冠 电力 与大唐

集 团 、广 西投 资 、贵州产 投签署 了 《发

行股 份购 买资产 补 充 协议 》;

6 、⒛ 1 5 年6 月9 日, 桂冠 电力 召开 第 七

届 董事 会第 二 十五 次会 议 , 审议通

过 了 《关于 ( 广西桂 冠 电力 股 份有 限公 司发 行普通

股购 买 资产 并发行优 先股募 集

配套 资金 暨 关 联交 易报 告书 ( 草案 ) > 及其摘要 的议

案 》 等 议案 ;

7、⒛ 15年6月17日 国务院国资委批

准本 次重大 资产重组 ;

8、⒛15年6月%日 ,桂冠 电力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关于<广西桂冠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普通股购 买资产并发行优 先股募

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 易报 告书

(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9、 15年11月16日 本次交易方案 己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证监许可【2015】

2633号

笮津师意见

本所律 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已经取得 了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交易各

方有权按照该等批准和授权实施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

三 、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 的实施 情况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截至 ⒛15年I2月2日,龙滩公司于广西壮族 自治区工

商行政 管理局完成股

东变更 登记,龙滩公司的股东 由大唐集 团、广西投资 、

贵州产投变更为桂冠 电力,

桂冠 电力直接持有龙滩公司 I00%股 滩公司成为桂

冠 电力 的全资子公司 。

(二)验资情况

⒛ 15年12月2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特

殊普通合伙 )对本次重大 资

产重组涉及的桂冠 电力增资事宜进行 了验 资 ,并出具

了 《验 资报告》(天职业 字

[2015]15131号 ⒛15年12月2日,桂冠 电力 公司新增加的注

册资

本 3,"2,918,Ⅱ 经 由交 易对方缴足 。

,己

(三)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⒛ 15年12月11日,桂冠 电力收到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出具的 《证券变更登记证 明》,桂冠 电力 向交易对方

发行的股票 己办理完 毕

股份登记手续 。

律师意见

本所律 师认为 :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标 的资产过户 、验 资和新

增股份登记手

续 已经完成。

四、本次交 易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

是否存在差异

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 的实施过程 中未

发现相关实 际情况与此 前披露的信息

在差异的情况。

五、本次交 易相关协议及承诺 的履

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⒛ 15年I月29日,桂冠 电力与大唐

集团、广西投资、贵州产投签署 了 《发

行股份购 买资产协议》,⒛15年6月 9日

,桂冠 电力与大唐集 团、广西投资、

贵州产 投签署 了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

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

上述协议的生效条件 己全部满足,协

议生效,目前本 次交 易各方己经或正在履行

前述协议的相关条款 。

(二)相关承诺 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过程 中,相关各方出具了多项承诺。

由于部分 承诺在某一时间段内

持续有效,因此相关方 尚未履行完毕所有承诺。

在上述 承诺的履行条件 出现 的情

况下,相关方 需要继续履行相应承诺。

六 、相 关后 续 事项 的合 规 性及 风 险

(一)工商变更登记

桂冠 电力 尚需向工 商登记 管理机关办理注

册资本增加 等事宜 的变更登记手

续 。上述变更登记事项不存在无法办理

完成的实质性障碍 。

(二)相关方继续履行承诺

本次交 易过程中,相关各方出具了多项承诺 。

由于部分承 诺在某一时间段 内

持续 有 效 ,因此 相 关方 尚未 履行 完 毕所

有承 诺 。在 上 述承 诺 的履 行条件 出现 的情

况 下 ,相关方 需要 继续 履行相 应 承 诺 。

(三)募集 配 套 资金

本 次重组 拟发 行优 先股 募 集 配套 资金 ,本

次发行 的优 先股 为 附单次 跳 息 安排

的固定股 息 、非 累积 、非参 与 、 可赎 回但

不 设 回售 条款 、 不 可转换 的优 先股 。

本 次优 先股 向符 合 《优先 股 试 点管理 办 法 》和

其他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合 格 投资

者发行 ,本次优 先股 发行对 象不 超 过 ⒛ o人,且

相 同条款 优 先股 的发 行对 象累计

不超 过 ⒛ o人。本 次发 行不 安排 向原 股 东优

先配售 。本 次优 先股 发行数 量 不超过

1,9OO万 集 资金 总 额不超 过 19亿

元 ,且不超 过 本 次交 易总金 额 的 10o%,

具体 发 行数 量提 请股 东大 会 授权 公 司董事

会 与独 立 财 务顾 问 (主承销 商 )协商确

定 。本 次募 集 的配 套 资金 将用 于投 资桂冠 电力

体 内风 电项 目以及 补 充桂 冠 电力 与

龙滩 公 司 的流 动 资金 。

本 次发 行优 先股募 集 配套 资金 以重大 资产购 买行

为 的实施 为前提条 件 ,但募

集 配套 资金成 功与 否并 不影 响重大 资产 购 买行

为 的实施 。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 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符合相关法 、

律 法规、规章

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的过 、

户 验 资和新增股份登

记手续 已经完成 。桂冠 电力 尚需办理注册资本增加

的工i荀记手续等后续事项,

上述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

(以下无正文 )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东方华银律

师事务所关于广 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普通股购买资产并发行优先股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之法律意

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 :

逻v / s 年 ` 么月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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