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15 证券简称:上海家化 公告编号:2015-068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 年 12 月 15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保定路 527 号公司 8 楼会议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76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261,105,459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38.7378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大会记名投票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公
司董事长谢文坚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5 人,张纯独立董事、童恺董事因工作原因未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2 人,朱倚江监事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59,352,617 99.3287 1,752,542 0.6712 300 0.0001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2、 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 案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是否当选
序号 效表决权的比例(%)
2.01 选举谢文坚先生为公司第六届 259,138,050 99.2465 是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 选举刘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 257,972,743 98.8002 是
事会非独立董事
2.03 选举邓明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 257,855,484 98.7553 是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4 选举韩敏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 258,975,283 99.1842 是
事会非独立董事
3、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 案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 是否当选
序号 表决权的比例(%)
3.01 选举傅鼎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 258,399,638 98.9637 是
董事会独立董事
3.02 选举黄钰昌先生为公司第六届 258,224,539 98.8966 是
董事会独立董事
3.03 选举孙大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 258,204,748 98.8891 是
董事会独立董事
4、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议 案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 是否当选
序号 表决权的比例(%)
4.01 选举李昕晖先生为公司第六届 258,097,828 98.8481 是
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4.02 选举郑丽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 258,258,846 98.9098 是
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李昕晖先生、郑丽女士与职工代表监事张宝娣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
会。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 比例(%)
数
1.0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 39,508,900 95.7519 1,752,542 4.2474 300 0.0007
议案
2.01 二、 1、选举谢文坚先生为公 39,294,333 95.2319
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 2、选举刘东先生为公司第六 38,129,026 92.4077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3 3、选举邓明辉先生为公司第 38,011,767 92.1235
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4 4、选举韩敏女士为公司第六 39,131,566 94.8374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1 三、 1、选举傅鼎生先生为公 38,555,921 93.4423
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2 2、选举黄钰昌先生为公司第 38,380,822 93.0179
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3 3、选举孙大建先生为公司第 38,361,031 92.9700
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1 四、1、选举李昕晖先生为公 38,254,111 92.7108
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4.02 2、选举郑丽女士为公司第六 38,415,129 93.1011
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该项
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达健、张乐天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