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ST 金路 股票代码:000510 编号:临 2015—116 号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于 2015 年 11 月 28 日发出,
并分别刊登于 2015 年 11 月 28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15 年 12 月 15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 年 12 月 14 日-2015 年 12 月 1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2 月 14 日 15:00 至 2015
年 12 月 1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德阳市岷江西路二段 57 号金路大厦 12
楼会议厅。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
5.召集人: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局
6.主持人:公司代行董事长职权的独立董事伍小泉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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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201 人 , 代 表 股 份
219,187,48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5.98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其中:
1. 出 席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3 人 , 代 表 股 份
120,374,58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9.76% 。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8 人,代表股份 98,812,90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6.22%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 217,629,514 股,占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 ;反对 1,462,674 股,占出席会议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 ;弃权 95,300 股,占出席会议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818,458 股,占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8.60%;反对 1,462,674
股,占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的 1.31% ;弃权 95,300 股,占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9% 。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审议《关于张昌德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董事长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 217,628,714 股,占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 ;反对 1,256,874 股,占出席会议本次股
2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 ;弃权 301,900 股,占出席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817,658 股,占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8.60 %;反对 1,256,874
股,占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的 1.13 % ;弃权 30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27% 。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3.审议《关于推选董剑锋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局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1)表决情况:同意 217,622,614 股,占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 ;反对 1,357,474 股,占出席会议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 ;弃权 207,400 股,占出席会
议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811,558 股,占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8.59 %;反对 1,357,474
股,占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的 1.22 % ;弃权 207,400 股,占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19% 。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4. 逐项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独立董事的相关议案
4.1 审议《关于选举张奉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独立董事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 217,622,614 股,占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6% ;反对 1,262,174 股,占出席会议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5% ;弃权 302,700 股,占
3
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811,558 股,占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8.595 %;反对 1,262,174
股,占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的 1.133 % ;弃权 302,700 股,占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272% 。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4.2 审议《关于选举张宗俊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独立董事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 217,622,614 股,占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6% ;反对 1,262,174 股,占出席会议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6% ;弃权 302,700 股,占
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811,558 股,占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8.595 %;反对 1,262,174
股,占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的 1.133 % ;弃权 302,700 股,占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272% 。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5.审议《关于转让子公司四川美侬纺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权的
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 217,627,714 股,占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 ;反对 1,256,074 股,占出席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 ;弃权 303,700 股,
占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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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816,658 股,占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98.60 %;反对
1,256,074 股,占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13 % ;弃权 30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27% 。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6.审议《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四川金路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
权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 217628714 股,占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 ;反对 1,256,874 股,占出席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 ;弃权 301,900 股,
占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817,658 股,占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98.60 %;反对
1,256,874 股,占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 1.13 % ;弃权 30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27% 。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7.审议《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四川金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
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 217,629,514 股,占出席会议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 ;反对 1,256,074 股,占出席
会 议 本次 股 东大 会 有效 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 的 0.57% ; 弃权 30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818,458 股,占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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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8.60 %;反对 1,256,074
股,占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的 1.13 % ;弃权 30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27% 。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骏 袁伟民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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