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科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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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82 证券简称:天地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15-053 号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公司已实施完成 2015 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即以公司总股本 2,069,294,44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用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10 股,同时,公司登记机关所在地发生变化,

为此,需对《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股本、登记机关所在地等

条款进行相应的修订;此外,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14 年修订)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中需明确有关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

计票以及利润分配审议程序等事项,为此,经 2015 年 12 月 25 日召

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拟对现行《公司章程》进

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 有关公司登记机关所在地名

1、原《公司章程》“第二条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1

拟修改为“第二条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现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

执照号码 100000000033134。”

2、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拟修改为“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

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

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二、有关注册资本

原《公司章程》“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69,294,446

元。”

拟修改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38,588,892 元。”

三、有关股本

原《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 公司的总股份数为 2,069,294,446

股。公司全部股份均为普通股。”

拟修改为:“第十九条 公司的总股份数为 4,138,588,892 股。公

司全部股份均为普通股。”

四、有关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沪港通表决

2

1、原《公司章程》“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

拟修改为“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2、原《公司章程》“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拟修改为:“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

3

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五、有关利润分配政策及审议程序

1、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如下:

(一)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

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

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现金流可以满足正常经营和可持续

发展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当年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或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前述特殊情况是指公司发生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即

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及收购资产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5%的情形。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

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

拟修改为“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

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间隔期间:除特殊情况

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现金流可以满足正常经

营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或连续三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

的 30%。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

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

进行中期分红。

前述特殊情况是指公司发生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即

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及收购资产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5%的情形。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

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2、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

程序:

5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总经理办公会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

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二)公司因前述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

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

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拟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总经理办公会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

(二)在制定具体现金分红方案时,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

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将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在股东大会召开

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6

(四)公司因前述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

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

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不变。仍为 12 章,共 201 条。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公司本次注册资本增加以及对《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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