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82 证券简称:天地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15-053 号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公司已实施完成 2015 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即以公司总股本 2,069,294,44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用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10 股,同时,公司登记机关所在地发生变化,
为此,需对《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股本、登记机关所在地等
条款进行相应的修订;此外,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14 年修订)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中需明确有关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
计票以及利润分配审议程序等事项,为此,经 2015 年 12 月 25 日召
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拟对现行《公司章程》进
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 有关公司登记机关所在地名
1、原《公司章程》“第二条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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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修改为“第二条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现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
执照号码 100000000033134。”
2、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拟修改为“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
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
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二、有关注册资本
原《公司章程》“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69,294,446
元。”
拟修改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38,588,892 元。”
三、有关股本
原《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 公司的总股份数为 2,069,294,446
股。公司全部股份均为普通股。”
拟修改为:“第十九条 公司的总股份数为 4,138,588,892 股。公
司全部股份均为普通股。”
四、有关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沪港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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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公司章程》“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
拟修改为“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2、原《公司章程》“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拟修改为:“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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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五、有关利润分配政策及审议程序
1、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如下:
(一)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
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
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现金流可以满足正常经营和可持续
发展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当年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或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前述特殊情况是指公司发生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即
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及收购资产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5%的情形。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
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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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修改为“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
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间隔期间:除特殊情况
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现金流可以满足正常经
营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或连续三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
的 30%。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
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
进行中期分红。
前述特殊情况是指公司发生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即
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及收购资产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5%的情形。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
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2、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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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总经理办公会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
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二)公司因前述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
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
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拟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总经理办公会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
(二)在制定具体现金分红方案时,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
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将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在股东大会召开
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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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因前述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
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
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不变。仍为 12 章,共 201 条。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公司本次注册资本增加以及对《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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