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四名独立董事对七届二十九次董事会审议的
以下两项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了认真谨慎的认真审阅,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拟与嘉士伯酿酒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议案;
公司及子公司获得生产和销售国际品牌啤酒的许可,证明公司及子公司的啤酒工艺
酿造水平能够满足国际品牌啤酒质量标准的要求,有助于提升公司形象;公司及子公司
生产和销售国际品牌啤酒,能够丰富啤酒产品品种,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同时,也
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提高产能利用率,降低固定运营成本,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准和运行
效率,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该项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独立性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公司审批程序符合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拟与嘉士伯酿
酒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拟与嘉士伯啤酒(广东)有限公司签订啤酒产品经销协议的议案。
公司向嘉士伯(广东)采购少量部分未生产的产品,以填补本公司目前未生产啤酒
品种的市场差异化需求,是为了满足市场消费者的需要。该项关联交易预计占公司同类
业务比例较低,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公司审批程序符合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拟与嘉士伯啤
酒(广东)有限公司签订啤酒产品经销协议的议案》。
(此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郭永清 曲 凯
陈 重 孙芳城
2015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