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修改本章程
部分条款。 具体修改如下:
一、关于《公司章程》第十一条的修订
原公司章程第十一条为: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修改为: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经济师及董事会决定聘任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关于《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的修订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为: 本届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人。
修改为: 第一百零六条 本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公司章程》除上述修改外,其余内容保持不变。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16 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