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证券代码:600327 证券简称:大东方 公告编号:临 2015-041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12月24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 年 12 月 24 日 14 点 00 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 343 号公司八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15 年 12 月 24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24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
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
2.00 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
2.01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
2.02 发行数量及锁定期 √
2.03 本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
3 关于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
的议案
4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 √
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相关议案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于 2015 年 12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以上议案内容将于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详细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第 1、2、3、4 项议案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 2、3 项议案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
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
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
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
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
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
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日
A股 600327 大东方 2015/12/16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 现场会议的登记及参会凭证: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进行登记及
参会;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证券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
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或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及参会。委托他人代理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相应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
及前述相关对应证件进行登记及参会。
(二) 现场会议的登记方式:除公司现场登记外,异地股东可凭以上相关证件在有效时
间内采用传真、信函、快递等方式确认登记,登记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21 日
9:30—16:00,登记地点为公司八楼董秘办公室。(注: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
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但有利于公司进行会前的相关准备工作,以更好地保障股东参
会。)
六、 其他事项
(一) 现场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无锡市中山路343号公司八楼董秘办公室。
邮政编码:214001
联系电话:0510-82702093
联系传真:0510-82700159
联系人:陈辉
(二) 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参会股东费用自理。
(三)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特此公告。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9 日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 2015 年 12 月 24 日召开的
贵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1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00 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2.02 发行数量及锁定期
2.03 本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3 关于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的议案
4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
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大东方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之一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该符合以下规定:
(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
(二)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三)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规定;
(五)发行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公司经认真自查,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请予审议。
附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条件的主要法规规定》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24 日
附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主要法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
规的规定;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
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
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
产经营的独立性;
(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
户。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二)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
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
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
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第八条 《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 10 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 10 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
其管理的 2 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
有资金认购。
第九条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
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
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十条 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
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大东方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之二
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鉴于近期国内证券市场发生的变化,为确保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顺利进行,
公司拟对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具体内容调整如下:
(一)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1、调整前的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股票发行价
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即 13.48 元/股(定
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
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批文
后,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
作相应调整。
2、调整后的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股票发行价
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即 8.96 元/股(定价
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
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批文
后,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
作相应调整。
(二)发行数量及锁定期
1、调整前的发行数量及锁定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不超过 81,620,905 股(含本数),具体发行数量将由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会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公司将对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对象的持股期限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本次发行
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若监管机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
象的限售期进行调整,则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也将作相应调整。
2、调整后的发行数量及锁定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不超过 122,795,736 股(含本数),具体发行数量将由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会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公司将对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对象的持股期限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本次发行
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若监管机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
象的限售期进行调整,则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也将作相应调整。
(三)本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1、调整前的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2、调整后的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调整后的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有效。
请予审议。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24 日
大东方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之三
关于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鉴于近期国内证券市场发生的变化,为确保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顺利进行,
公司拟对非公开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据此,公司对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进行修订,
草拟了《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该 预 案 详 见 本 公 司 于 2015 年 12 月 9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报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的公告。
请予审议。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24 日
大东方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之四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高效、有序推进和顺利实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
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
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最终的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募集资金规
模等),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决定本次发行时机;
2、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发行方案及本次发行
上市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锁定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
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3、签署、修改、递交、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股份认购协议等);
4、聘请保荐人(主承销商)、会计师和律师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
事宜;
5、于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本次发行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变更注册
资本,并报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政府
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分析、研究、论证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
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落实相关的填补措施与政策,并全权处理与
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7、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宜;
8、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请予审议。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