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32 证券简称:青松股份 公告编号:2015-094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张家港亚
细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亚细亚”)又收到了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5)
张民初字第02630号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传票主要内容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12 月 10 日发出传票:要求张家港亚细亚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下午 13 时 20 分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应诉。
二、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杨祥连
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小闸村(3)47 号
被告一:张家港亚细亚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张家港市南丰镇东沙
法定代表人:柯维龙
被告二:童劼
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通运新村 32 幢 401 室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利息及违约金 23,286,406 元(利息暂算至
2015 年 10 月 9 日),及自 2015 年 10 月 10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支付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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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诉讼、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三、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
2014年3月13日,杨祥连与张家港亚细亚签订两份借款协议,约定张家港亚
细亚向杨祥连借款两笔共计人民币2,600万元(其中一笔为1,000万元,另一笔为
1,600万元),期限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2014年8月10日止,月利息为1.5%,逾期
加收每日万分之三违约金,杨祥连于协议签订当日将上述两笔借款分别转入了张
家港高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账户,截至还款到期日,张家港亚细亚未能归还上述
2,600万元借款。2014年12月24日,杨祥连与张家港亚细亚、童劼签订结算协议,
三方同意上述借款至2015年1月12日的本息为2,857.5万元,且自2015年1月13日
起上述借款按年利率15%续借,童劼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4年12月26日,杨祥连与张家港亚细亚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由张家港亚
细亚向杨祥连借款507万元,并约定月息为1.3%,借款期限为2014年12月26日起
至2015年4月10日止,逾期每日按万分之三收滞纳金。杨祥连于当日将507万元的
承兑汇票交付给童劼。截至还款到期日,张家港亚细亚未能归还该借款。
2015年4月3日,杨祥连与张家港亚细亚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由张家港亚细
亚向杨祥连借款500万元,并约定月息为2%,借款期限为2015年4月3日起至2015
年4月17日止,杨祥连于当日将500万元借款转入了童劼的个人账户。截至还款到
期日,张家港亚细亚未能归还该借款。
2015年8月31日,杨祥连与张家港亚细亚对双方之间的借款、欠款及利息支
付情况再次进行了结算,确认截止2015年10月9日,张家港亚细亚欠杨祥连借款、
利息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43,286,406元。2015年10月18日,童劼自愿为张家港亚
细亚归还欠款中的一部分2,000万元,并计划分四年付清。为此,杨祥连现要求
张家港亚细亚及童劼归还余下的23,286,406元借款本息。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其影响暂无法准确估计。公司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
的进展情况,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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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查文件
1、法院传票。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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