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撤回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事项的独立意见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撤回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在查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的有关资料后,对公司撤回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近期公告的重大事项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
性,综合考虑融资环境和公司业务发展规划等因素,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决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是可行的,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该事项议案的审议履行了必要的
法律程序,关联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申请撤
回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独立董事:
张乐忠 黄兴孪
日期:2015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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