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永昌和投资有限公司收购股权专项核查的
法律意见书
致: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欣龙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海南永昌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
永昌和”)收购饶勇、冯志军、申师贤持有海南筑华科工贸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海南筑华”)77%的股权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核查的基本事实
1、海南永昌和的工商登记信息。
名 称:海南永昌和投资有限公司
注 册 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珠江广场帝豪大厦 21 楼
法定代表人:郭开铸
注册资本:5000 万元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郭开铸 95%
张佶欣 5%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60000MA5RC2EC9W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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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民营
经营范围:文化项目投资,市政项目投资开发,旅游项目投资开发,
医疗项目投资、开发、运营,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服务,理财服务。
经营期限: 长期
2、海南永昌和的主要业务及最近 3 年的财务状况。
海南永昌和主要从事项目投资及投资管理咨询业务。
由于海南永昌和成立于 2015 年 10 月 8 日,设立至今尚不足一年,
暂无相关的财务数据。
3、海南永昌和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基本情况。
姓 名 职 务 身份证 国籍 长期居 是否取得其他国
号码 住地 家或地区居留权
郭开铸 执行董事 略 中国 海南省 否
曾裕超 监事 略 中国 海南省 否
4、海南永昌和最近 3 年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诉讼和仲裁的情况。
海南永昌和自成立以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受到过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且未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的情况。
二、核查依据的文件、资料
本所律师根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需要,认真核查了海南永昌和
的《营业执照》,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核准设立登记通知书》,
海南永昌和股东会决议,海南永昌和投资有限公司章程以及海南永昌
和的声明。
三、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海南永昌和收购饶勇、冯志军、申师贤
持有的海南筑华 77%的股权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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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海南永昌和注册成立于 2015 年 10 月 8 日,成立时间较短,尚
未开展生产经营业务,不负有较大数额的债务。
2、海南永昌和不存在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
法行为。
3、海南永昌和不存在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本所
律师注意到,海南永昌和控股股东及法定代表人郭开铸因欣龙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2012 年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行为而受到中国
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收购的收
购人为海南永昌和,而非郭开铸,两者是不同的法律主体,郭开铸受
到行政处罚并不能代表或表明海南永昌和存在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海南永昌和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
正本一式三份。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张 宁
陈建平
2015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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