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龙控股: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永昌和投资有限公司收购股权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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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永昌和投资有限公司收购股权专项核查的

法律意见书

致: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欣龙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海南永昌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

永昌和”)收购饶勇、冯志军、申师贤持有海南筑华科工贸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海南筑华”)77%的股权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核查的基本事实

1、海南永昌和的工商登记信息。

名 称:海南永昌和投资有限公司

注 册 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珠江广场帝豪大厦 21 楼

法定代表人:郭开铸

注册资本:5000 万元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郭开铸 95%

张佶欣 5%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60000MA5RC2EC9W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1

经济性质:民营

经营范围:文化项目投资,市政项目投资开发,旅游项目投资开发,

医疗项目投资、开发、运营,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服务,理财服务。

经营期限: 长期

2、海南永昌和的主要业务及最近 3 年的财务状况。

海南永昌和主要从事项目投资及投资管理咨询业务。

由于海南永昌和成立于 2015 年 10 月 8 日,设立至今尚不足一年,

暂无相关的财务数据。

3、海南永昌和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基本情况。

姓 名 职 务 身份证 国籍 长期居 是否取得其他国

号码 住地 家或地区居留权

郭开铸 执行董事 略 中国 海南省 否

曾裕超 监事 略 中国 海南省 否

4、海南永昌和最近 3 年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诉讼和仲裁的情况。

海南永昌和自成立以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受到过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且未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的情况。

二、核查依据的文件、资料

本所律师根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需要,认真核查了海南永昌和

的《营业执照》,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核准设立登记通知书》,

海南永昌和股东会决议,海南永昌和投资有限公司章程以及海南永昌

和的声明。

三、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海南永昌和收购饶勇、冯志军、申师贤

持有的海南筑华 77%的股权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不存在

2

该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海南永昌和注册成立于 2015 年 10 月 8 日,成立时间较短,尚

未开展生产经营业务,不负有较大数额的债务。

2、海南永昌和不存在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

法行为。

3、海南永昌和不存在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本所

律师注意到,海南永昌和控股股东及法定代表人郭开铸因欣龙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2012 年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行为而受到中国

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收购的收

购人为海南永昌和,而非郭开铸,两者是不同的法律主体,郭开铸受

到行政处罚并不能代表或表明海南永昌和存在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海南永昌和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

正本一式三份。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张 宁

陈建平

2015 年 12 月 11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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