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光电: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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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5-116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发行人”或“东旭光电”)

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一)为避免将来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兆廷、控股股

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1、截至本声明与承诺做出之日,除托管公司外,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东旭光电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

2、在本人(本公司)作为东旭光电实际控制人(东旭光电控股股东)期间,

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避免与东旭光电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任何相同或相似且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亦不从事任何

可能损害东旭光电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活动。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遇到东旭光电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范围内的业务机会,本人(本公司)

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该等合作机会让予东旭光电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

3、在本人(本公司)作为东旭光电实际控制人(东旭光电控股股东)期间,

将继续严格履行本人(本公司)此前做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声明和承诺。

本人(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东旭光电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为了保障公司主要业务 TFT-LCD 玻璃基板的生产,控股股东东旭集团

有限公司在公司非公开发行申请期间承诺:

鉴于:(1)东旭光电的主营业务为 TFT-LCD 玻璃基板的生产,目前正在申

请非公开发行股票;(2)东旭集团为东旭光电控股股东,在东旭集团控制东旭

光电期间,东旭集团与东旭光电及其子公司芜湖东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芜湖光电”)、芜湖东旭光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装备”)

和石家庄东旭光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装备”)等分别签署了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此,东旭集团作出以下承诺:

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涉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无论东旭集团是否控

制东旭光电,承诺上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到期后,东旭集团仍将根据东旭光

电的要求,无条件按原合同条款与东旭光电及其子公司(芜湖光电、芜湖装备和

石家庄装备等)续签《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三、发行对象承诺

(一)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东旭集团有限公司、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昆山开发区国投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英飞海林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承诺:

本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认购对象,承诺在东旭光电向本公司等特定对象非

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完成后,就本公司所认购的东旭光电向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新增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对外转让。

本次东旭光电向本公司发行新增股份完成后,由于东旭光电送红股、转增

股本等原因而增持的东旭光电股份,亦遵守上述承诺。

(二)其他认购对象承诺:

本次发行的其他 4 家认购对象——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未来资产管

理(上海)有限公司、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均承

诺,向发行人认购的新股,自本次发行结束后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

不得转让。

四、保荐机构声明

本公司已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

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发行人律师声明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声明: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东旭光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

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

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

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

阅读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

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

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

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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