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邯郸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应收账款保理
业务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邯郸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瑞丰高财(上海)商业保理
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的应收账款有追索权保理业务,
可以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应收账款管理成本,
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邯郸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瑞
丰高财(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应收账款有追索权保理业务。
二、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邯郸发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保理业
务及沈阳星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托资金贷款进行担保的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是根据公司所在行业的实际情况及全
资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作出的,是为了满足公司的经营需要。
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邯郸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沈阳星狮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均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拥有绝对的控制力,能有效的控制和防范
担保风险。
公司对外担保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符合《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关于执行证监发[2005]120 号文有关问题的
说明》等相关规定,履行了法定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其决策程序合法、有
效,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上述对外担保事
项。
截止目前,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合计人民币 118,000 万元。
(此页无正文,为《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张启銮 李秉祥 于红兰
2015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