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
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如下:
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未因涉嫌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最近三
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
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未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的情形,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本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
人员、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未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
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
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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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
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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