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
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现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的情形说明如下:
1、公司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本次交易情形
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购买方,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
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故公司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
不得参与本次交易情形。
2、交易对方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公司本次交易情
形
经全体交易对方确认,各交易对方及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交易对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
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故全体交易对方不存在《暂
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本次交易情形。
3.其他参与方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公司本次交易
情形
经独立财务顾问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评估机构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
有限公司、矿权评估机构北京中煤思维咨询有限公司等参与方确认,各参与方及
其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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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情况,也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故上述各参与方
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本次交易情形。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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