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监测: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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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22 证券简称:理工监测 公告编号:2015-092

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253 号”文核准,宁波理工监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670 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68,000,000.00 元,扣除发

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27,215,960.64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验证,并出具浙天会验〔2009〕251 号《验资报告》。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投资为

225,120,000 元,超募资金为 402,095,960.64 元。

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17 日经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

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并置换预

先投入的自有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尚洋”)增资 10,000 万元,同意使用为北京尚洋增资

的超募资金 3,000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的同等金额的自有资金。北京尚洋本次增资完

成后,其注册资本由 6,000 万元变更为 16,000 万元。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北京尚洋东方环境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

“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宁波理工监

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四方经协商,于 2015 年 12 月 11 日签

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

3320020010120100270635,截止 2015 年 12 月 7 日,专户余额为 10,000 万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自动在线监测 PPP 或 BOT 等工程项目及补充运营资金的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甲方作为丁方的全资子公司,丙方作为丁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

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

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樊丽莉、骆中兴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和丁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乙方

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和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2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特此公告。

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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