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2015年度员
工持股计划并相应修改规则的议案》以及据此修改后的公司《江苏鱼跃医疗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修
正案)及其摘要、公司《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管理规则》(修正案)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
股计划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修改后的公司2015年度员
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 使
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 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充
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2. 公司本次经调整募集资金用途后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
利于增强公司市场竞争能力, 有利于公司长远持续发展,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 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3. 公司修改后的《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
稿)》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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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司修改后的《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确保了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能够合理使用, 符合
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 陈 平 钟明霞 陈 议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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