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慈制药: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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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15)甘经律法字(F013X006-Z045)号

致: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4 日下午 14:00 在贵公司三

楼会议室召开的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

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的《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的合法性,参加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

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

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

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有

关复印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

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

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

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5 年 11 月 24 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5 年 11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兰

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议案表决程序、联系

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12 月 14 日下午 14:00 在甘肃省

兰州市城关区佛慈大街 6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贵公司董

事长李云鹏先生主持。

2、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提供了股东

网络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 2015 年

12 月 9 日下午 15:00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东。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会议的股东登记资料,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068879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10657000 股的 60.1136 %。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

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4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 86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10657000 股的 0.0169%。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

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公告列明的内

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

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

逐项进行了表决。

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并在会议通知中明确了投票时间及方

式。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交易时间段,即: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的下午 15:00 至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和表决权数。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推举的 1 名股东代表、1 名监事代表和本

所律师共同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进行计票、监票。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经营范

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上述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实施单独计票。本次股东

大会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为 6 人,代表股份 11940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 510657000 股的 0.0234%。其中投赞成票代表股份数为

58700 股,占中小投资者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625%;反对票 27100

股,占中小投资者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968%;弃权票 33600 股,

占中小投资者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407%。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

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森

经办律师:

王森

王重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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