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业资本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对公司2015年12月14日召开的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进行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5年11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第二十五次董事会会议,会议作出召开
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发出《北京华业资本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
通知),该会议通知分别刊登于2015年11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和《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于2015年12月14日14:30在北京市朝
阳区东四环中路39号华业国际中心A座16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徐红
女士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安排为2015年12月14日至2015年12月14日,
即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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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2人,共持有或代表公司股份
552,231,8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7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共持有公
司股份968,6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
出席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1. 关于公司拟搭建不超过200亿元医疗金融平台的议案
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需要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
网络会议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现场会议推举的监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情况进行了监票和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
1. 关于公司拟搭建不超过200亿元医疗金融平台的议案
表决情况: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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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552,925,086 99.95% 121,517 0.02% 153,900 0.0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公司拟搭
建不超过200
1 693,200 71.56% 121,517 12.54% 153,900 15.90%
亿元医疗金融
平台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市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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