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峰新材: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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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21 证券简称:齐峰新材 公告编号:2015-058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份转让系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协议转让,未违反中国证

监会 2015 年 7 月 8 日发布的[2015]18 号公告之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

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2015 年 7 月 8 日起

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规定;

2、受让人李润生先生承诺将遵守[2015]18 号公告之减持规定,

不在该公告规定期限内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次受让的股份。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峰新材”或“公司”)

于 2015 年 12 月 12 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李学峰先生通知:公司实际

控制人李学峰先生已于 2015 年 12 月 12 日与其孙子李润生先生签署

了《股份转让协议》,李学峰先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其持有的

齐峰新材无限售流通股 26,898,65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44%)至

李润生先生。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情况

201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学峰先生与李润生先生

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李学峰先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26,898,655 股,以 6.61 元/股的价格转让至李润生先生。

本次股权转让的具体变动情况如下表:

股份变动前 股份变动后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数量(股)

(%) (%)

李学峰 107,594,620 21.75 80,695,965 16.31

李润生 --- --- 26,898,655 5.44

合计 107,594,620 21.75 107,594,620 21.75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权益变动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详细情况请见公司

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股份转让

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交易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情况

自然人李学峰先生系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受让方情况

1、自然人李润生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学峰先生之孙,本

次受让前未持有公司股份。

三、本次股份转让交易的影响

本次股份转让系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转让,为实际控制人家族内部

持股调整,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优化齐峰新材的持股结构,保证企业的

稳定传承,满足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

1、本次股份转让前,李学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 21.75%,

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本次股份转让后,李学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为 16.31%,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学峰先生之孙子李润生

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 5.44%。

四、承诺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学峰先生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即 2010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3

年 12 月 11 日),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承诺已履行完毕。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7 月 8 日发布的[2015]18 号公告要求:

从 2015 年 7 月 8 起 6 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

(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

减持本公司股份。本次以协议转让方式至实际控制人之直系亲属,未

违反上述规定。受让人李润生先生承诺将遵守该公告之减持规定,不

在证监会[2015]18 号公告规定期限内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次受让的

股份。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股份的相关过户手续。

五、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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