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港股份:关于房地产业务的自查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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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房地产业务的自查报告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港股份”、“公司”)是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股票简称:大港股份,股票代码:002077。

公司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物流及化工服务,其中:房地产开发业务主要

为以镇江新区为中心提供安置性商品房和普通商品房等产品;物流及化工服务主

要为以新区化工园为服务对象,为园区内企业提供危险品运输、化工原材料代购、

物业服务、危险固废处理、工业用水等服务。

经 2015 年 12 月 14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方案等相关议案。

基于上述事实并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

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和《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再融资涉及房地产业务提

交相关报告的函》(上市一部函[2013]591 号)的要求,大港股份就执行《国务

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国发[2010]10 号,以下简称“《10

年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

办发[2013]17 号,以下简称“《13 年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了专

项自查。自查相关情况及自查意见如下:

一、专项自查的项目范围

报告期内(最近两年及一期),公司及其子公司中从事房地产业务的主体为

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大港置业有限公司和镇江东尼置业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已完工项目 2 个、在建项目 4 个、拟建

项目 2 个,8 个项目合计 8 宗地,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一)已完工项目

序号 项目开发主体 所在地区 项目名称 项目性质

1 大港股份 镇江新区 魏家墩葛村新苑 安置房项目

2 大港股份 镇江新区 魏家墩邻里中心 商品房项目

(二)在建项目

序号 项目开发主体 所在地区 项目名称 项目性质

序号 项目开发主体 所在地区 项目名称 项目性质

安置房项目、

1 大港股份 镇江新区 楚桥雅苑

商品房项目

2 东尼置业 镇江新区 2077 青年汇 商品房项目

3 大港置业 镇江新区 南湖庄园 商品房项目

4 大港股份 镇江新区 丁卯公租房 公租房项目

(三)拟建项目

序号 项目开发主体 所在地区 项目名称 项目性质

1 大港置业 镇江新区 2077 龙湾国际 商品房项目

2 大港置业 镇江新区 2077 经纬大厦 商办楼

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开发的上述 8 个房地产项目中,安置房项

目 2 个,包括魏家墩葛村新苑和楚桥雅苑的安置房部分;公租房项目 1 个,即丁

卯公租房;涉及商品房项目 5 个,包括完工项目魏家墩邻里中心、在建项目楚桥

雅苑的商品房部分、2077 青年汇、南湖庄园、拟建项目 2077 龙湾国际;商办楼

项目 1 个,即 2077 经纬大厦。

公司针对以上项目,按照《10 年通知》、《13 年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专项核查。

二、专项自查的结果和意见

本公司对土地和房产按照 《10 年通知》和《13 年通知》适用核查条款,采

用适当的核查手段进行了逐条核查,并根据条款的相关核查要求,将核查内容主

要分成闲置土地和炒地的核查,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的核查和哄抬房价的核查三

个方面。具体自查结果和意见如下:

(一)关于闲置土地和炒地的自查(《10 年通知》第五条、《13 年通知》

第五条)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构成闲置土地: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

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

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

建设用地。

《10 年通知》第五条规定,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严

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并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新购置土地。对

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

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13 年通知》第五条规定,对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

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

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亦未收到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出的《闲置土

地认定书》,不存在因闲置土地而被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被收回的情形或因闲

置土地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立案)调查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开发的上述 8 个房地产项目均已按照

《招拍挂出让规范》及《协议出让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并严

格按照上述土地使用相关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持有、开发与经

营房地产项目,实际建设情况符合土地出让合同及相关政府部门批文的约定,不

存在《10 年通知》及《13 年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炒地”

情形。

综上,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的情形。

(二)关于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的自查(《10 年通知》第(九)条、《13 年通

知》第五条第一、二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

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 53 号)第(二)条规定:“严肃查处捂盘惜

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

度。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

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

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公司在进行“楚桥雅苑”、“魏家墩邻里中心”和“南湖庄园”的商品房销

售时,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除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已经签署销售意向的住房外,

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不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的情形,符合《10 年通

知》第(九)条、《13 年通知》第五条第一、二款的有关规范性要求。

(三)关于哄抬房价的自查(《10 年通知》第(九)条、《13 年通知》第五条

第一、二款)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11 年 3 月 16 日发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

定》(发改价格[2011]548 号)规定,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

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

他因素。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

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

码标价对外销售。

公司不存在哄抬房价的情形,符合《10 年通知》第(九)条、《13 年通知》

第五条第一、二款的有关规范性要求。

三、关于《10 年通知》和《13 年通知》中其他规定的说明

1、《10 年通知》第(一)条“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第(二)条“建立

考核问责机制”、《13 年通知》第一条“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的相关规

定是对地方人民政府及住建部、监察部等政府主管部门落实中央确定的房地产调

控政策的具体要求,公司不适用《10 年通知》第(一)条、第(二)条、《13

年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

2、《10 年通知》第(三)条第一款“施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13 年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是对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住建部等主管部门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具体

要求,公司不适用《10 年通知》第(三)条第一款、《13 年通知》第二条第二

款的相关规定。

3、《10 年通知》第(四)条“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

节作用”、《13 年通知》第二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是对财政部和税务主管部门

研究制定税收政策和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具体要求,公司不适用《10 年通知》

第(四)条、《13 年通知》第二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4、《10 年通知》第(七)条“确保完成 2010 年建设保障性住房 300 万套、

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 280 万套的工作任务”、《13 年通知》第四条“加快保障

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的相关规定是对住建部等政府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

完成保障性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工作任务的具体要求,公司的安置房

项目均按期交付当地部门,符合《10 年通知》第(七)条、《13 年通知》第四

条的相关规定。

5、《10 年通知》第(十)条“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13 年通

知》第五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是对地方人民政府和住建部等政府主管部门房地

产市场信息披露工作和稳定市场工作的具体要求,公司不适用《10 年通知》第

(十)条、《13 年通知》第五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四、相关方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大港股份及其下属经营房地产业

务的公司,因存在未披露的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

为,被主管机关行政处罚、调查或要求整改,对大港股份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承诺人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瀚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诺:“如大港股份及其下属经营

房地产业务的公司,因存在未披露的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

法违规行为,被主管机关行政处罚、调查或要求整改,对大港股份和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赔

偿责任。”

五、公司自查的总体意见

公司就上述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和囤积房源、哄抬房价三个方面的自

查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房地产业务符合《10 年通知》及《13

年通知》等文件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国家关于房地

产调控的各项有关要求,不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和囤积房源、哄抬房

价等违法违规问题。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地产业务的自查报告》之签署

页)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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