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与郑州市城市管理局签署《郑州市城市污水处理特许
经营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在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前
向独立董事提供了《关于与郑州市城市管理局签署<郑州市城市
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材料,我们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相关议案所
涉及的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问和了解,经充分沟
通后,现就公司本次签署补充协议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签署补充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关于与郑州市城市管理局签署<郑州
市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与郑州市城市管理
局签署<郑州市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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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字):
李伟真
尹效华
董家春
签署日期:201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