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与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签署
《王新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协议》之协议
的事前认可意见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在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前
向独立董事提供了《关于与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市污水净化
有限公司签署<王新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协议>之协
议的议案》材料,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
真负责的态度,对相关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
进行了询问和了解,经充分沟通后,现就公司本次签署协议事项
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签署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关于与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市
污水净化有限公司签署<王新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协
议>之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此页无正文,为《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与郑州市城市管理
局、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签署<王新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协议>
之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伟真
尹效华
董家春
签署日期:201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