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人员买卖股票行为的
专项法律意见
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安国纪”或“上市公司”):
本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担任金安国纪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即深圳普创天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
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就自2014
年12月25日至2015年6月26日期间(以下简称“核查期间”或“自查期间”)金安国
纪、深圳普创天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各自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
对方姜天亮和徐小莉,以及参与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重组的
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以下合称“核查范围内人员”)买卖
股票的事项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金安国纪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金安国纪部分或全部在《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
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歧义或曲解。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就
核查期间核查范围内人员买卖金安国纪股票的事项,发表专项法律意见如下:
一、核查期间核查范围内人员买卖金安国纪股票的情况
根据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等文件,核查范围内人员填报的核查期间内买卖金安国纪股票的情况如下:
核查期间买卖金安国纪股票情况
名称/姓名 身份关系
日期 买卖数量
金安国纪证券事务代表林健 2015.4.3 买入3,000股
林安敏
之父 2015.6.17 卖出7,000股
2015.4.3 买入1,500股
2015.4.7 卖出500股
2015.4.8 买入500股
2015.4.8 卖出1,000股
2015.4.16 买入600股
2015.4.17 卖出1,100股
2015.4.21 买入400股
2015.4.22 买入400股
2015.4.23 买入200股
2015.4.28 买入1,000股
金安国纪董事长秘书田连源
郝勇 2015.5.7 卖出1,000股
之配偶
2015.5.8 买入2,000股
2015.5.8 卖出1,000股
2015.5.12 卖出2,000股
2015.5.13 买入2,000股
2015.5.15 卖出2,000股
2015.5.18 买入4,000股
2015.6.8 卖出4,400股
2015.6.9 买入3,500股
2015.6.10 买入500股
2015.6.12 卖出10,000股
2015.6.15 买入10,000股
2015.6.25 买入1,400股
2015.6.26 买入10,000股
2015.6.26 卖出11,400股
2015.1.20 买入400股
2015.3.10 卖出1,000股
2015.4.14 卖出300股
2015.5.29 买入1,000股
金安国纪控股股东上海东临
韩英 2015.6.3 卖出1,000股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监事
2015.6.9 买入400股
2015.6.11 卖出400股
2015.6.15 买入1,500股
2015.6.16 买入400股
周丽 金安国纪董事 2015.2.25 卖出7,400股
2014.12.31 买入18,200股
金安国纪关联方上海致安电 2015.1.27 卖出18,200股
李杏观 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韩清之
母 2015.3.30 买入23,300股
2015.4.2 卖出23,300股
黄雪峰 金安国纪董事朱程岗之配偶 2015.6.26 买入1,000股
2015.5.29 买入400股
2015.5.29 卖出260股
2015.6.3 卖出400股
2015.6.4 买入1,000股
2015.6.5 卖出1,000股
金安国纪控股股东上海东临 2015.6.9 买入600股
何渊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监事韩英
之子女 2015.6.16 卖出600股
2015.6.17 买入100股
2015.6.23 买入1,500股
2015.6.23 买入200股
2015.6.24 买入300股
2015.6.24 卖出300股
2015.6.24 卖出1,500股
2015.6.25 买入400股
2015.6.25 买入300股
2015.6.25 卖出300股
2015.6.26 卖出400股
2015.6.26 买入100股
2015.6.26 卖出300股
除上表所列人员外,其他核查范围内人员在核查期间内无买卖金安国纪股票
的情况。
二、对核查范围内人员买卖金安国纪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
林安敏、郝勇、韩英、周丽、李杏观、黄雪峰、何渊已出具说明,确认其未
参与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相关的协商、谈判、协议签署等任何交易事
项,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未获悉关于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任何
内幕消息,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是基于个人判断的正常操作行为,不存在
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之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其今后将继续严格遵守
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利用任何便利获取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行为。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上述股票买卖的人员的确认,其股票买卖行为是
基于个人判断的正常操作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之内幕消息进
行交易的情形,因此,该等人员在核查期间内买卖金安国纪股票的行为不会对本
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人员买卖股票行为的专项法律意见》之签字盖
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徐萍
徐莹
汪丹丹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 100032
201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