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得新: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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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康得新 公告编号:2015-109

债券代码:112137 债券简称:12康得债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

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承诺自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

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承诺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

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

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

动。

公司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在提

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二、发行对象承诺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丰实云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安鹏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新疆赢盛通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本次发行

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36个月。

三、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恒泰长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已对本股票发行情况及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本股票发行情况及上市公告书,确认本股票发行情

况及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

人在本股票发行情况及上市公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股票

发行情况及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审计机构承诺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股票发行情况及上市公告书,确认本

股票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与本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审计机构及

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股票发行情况及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

内容无异议,确认本股票发行情况及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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