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网: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说明

来源:深交所 2015-12-11 10:13:0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说明

根据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经核查,知悉本次重组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上

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独立财务

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估值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

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

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

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