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说明
根据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经核查,知悉本次重组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上
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独立财务
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估值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
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
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
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