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宝生物: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5年12月)

来源:深交所 2015-12-11 10: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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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与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形成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

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指引》”)、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公司应事

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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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公开: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面向公司的所有投资者,使机构、专业

或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

合法权益;

(二)公平: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三)平等: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四)规范化:按照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及规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

息,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应按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及时进行披露;

(五)诚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向投资者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

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

披露,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六)自愿性: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可根据需要自愿地披露现行的法

律、法规与规则规定必须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但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避免进

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当自愿性信息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

警示性文字,说明并提示投资相关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风险因素。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

(三)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与投资者、投资机构之间建立双向沟通渠道

管理,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经营的透明度,树立良好的公司

形象,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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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司的生

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

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

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公司企业文化建设;

(四)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信息披露与信息沟通: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

时、准确地进行指定信息披露和重大事件的披露;归纳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

并统一发布;收集公司现有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意见和

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二)筹备会议: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所需各项资料;

(三)接待投资者:保持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之间联

系,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的来访,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程度;

(四)公共关系:建立与证监会、交易所、驻地证监局、驻地上市公司协会

等相关部门的良好关系。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做好媒体的采访及报道工作。保持

与其它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证券机构及投资咨询机构的联

系;

(五)网络管理:在指定的互联网络及时披露和更新公司信息;

(六)重大事件处理:在公司遇到重大重组、重大诉讼、盈亏大幅度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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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价格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及进行信息披

露;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各种推介会;

(五)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现场参观;

(十)媒体采访与报道;

(十一)路演。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

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

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

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使用互联

网提高沟通效率。

第十三条 公司管理层应给予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充分的信任,投资者关系

管理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

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运

作。

第十四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

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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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为:负

责公司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公司股东、做好投资者的来访接待、安

排媒体对公司的采访及公共关系的维系、有关投资者制度建设、筹备会议等。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

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设置专线的投资者咨询电话,确保投资者与公司之间沟通渠

道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相关情况的咨询。当公司的投资者

咨询电话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十七条 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

接待前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

相关部门准备材料。投资者来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

完成接待工作。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

接受媒体采访、报道。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

秘书核定后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确定采访内容。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

董事会秘书审核。对于采访后媒体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

公开报道。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

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与监管部门、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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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及时将监管部门的有关信息传达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咨询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

流、合作关系。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事

务,准备会议材料,做好股东登记等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

组织工作。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

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

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三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

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

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

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

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

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

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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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

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

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

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本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

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

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上市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

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

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

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

并作出报道。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

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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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

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

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

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

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

的有关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刊应遵从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指定

网站应为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

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

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

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

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四十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

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四十一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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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

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

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本所公开谴责的,应当在五

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

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

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

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

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规定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

理。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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