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资产经营公司
关于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房地产业务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鉴于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皮城”或“公司”)拟
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3〕17 号,以下简称“国五条”)、《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
源部令第 53 号,以下简称“《闲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主席令第 72 号,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
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以下简称“监管政策”)及其他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海宁皮城对其在报告期内的开
发经营的建设项目是否存在土地闲置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
为进行了自查,并出具了《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房地产业务相
关问题的自查报告》。自查结论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所有在建、
已竣工和已转出的开发经营的建设项目,不存在“国五条”、《闲置办法》、《房地
产管理法》及《监管政策》所界定的土地闲置、炒地、捂盘惜售及哄抬房价等违
法违规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因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亦不存在
因前述违法违规情形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我司作为海宁皮城的控股股东,现承诺如下:
如海宁皮城因存在报告期内未披露的土地闲置、炒地、捂盘惜售及哄抬房价
等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海宁市资产经营公司关于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房地
产业务相关事项的承诺函》签署页)
承诺人:海宁市资产经营公司(盖章)
2015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