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皮城:关于公司房地产业务相关问题的自查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12 02: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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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房地产业务相关问题的自查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皮城”或“公司”)主营业

务为皮革专业市场的开发、租赁和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

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 号,以下简称“国五条”)、《闲置

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53 号,以下简称“《闲置办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 72 号,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证

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以下简称“监

管政策”)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

及子公司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以下简称“报告期”)内是否存

在炒地、闲置用地、捂盘惜售及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以及是否因该等违法违规

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出具《海宁中国皮革城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房地产业务相关问题的自查报告》(以下简称“本自查报

告”)。

公司已就上述问题逐项进行自查工作,现作说明如下,请予以审核。

一、自查范围

报告期内,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开发经营的建设项目(包括住宅、商业

办公等开发建设项目),共计 10 个,具体如下:

编号 项目名称 开发主体 类别 项目进度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

1 皮都东方艺墅 住宅 已建

有限公司

灯塔佟二堡海宁皮革

2 佟二堡海宁皮革城二期 商业 已建

城有限责任公司

灯塔佟二堡海宁皮革

3 佟二堡海宁皮革城三期 商业 已建

城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海宁皮革城有

4 哈尔滨海宁皮革城 商业 已建

限公司

成都海宁皮革城有限

5 成都海宁皮革城 商业 已建

公司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

6 海宁中国皮革城三期 商业 已建

有限公司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

7 海宁中国皮革城四期 商业 已建

有限公司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

8 海宁中国皮革城五期 商业 已建

有限公司

郑州海宁皮革城有限

9 郑州海宁皮革城 商业 在建

公司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

10 海宁中国皮革城六期 商业 在建

有限公司

二、自查情况

(一)关于是否涉及闲置土地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 年修订)的规定,下列情形构成闲置土地: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

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2)已动工开发但开

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

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

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

依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相关用地,除采取协议

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外,该等用地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

间重新起算:(1)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

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

工开发条件的;(2)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

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3)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

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4)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

工开发的;(5)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6)政府、政府有关

部门的其他行为。

经自查,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开发经营的建设项目不存在闲置土

地行为,亦不存在因闲置土地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二)关于是否存在“炒地”情形的自查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

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

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

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

有权证书。

经自查,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开发经营的建设项目中不存在未满

足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述条件下转让土地使用权等炒地行为,亦不

存在因炒地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三)关于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情形的自查

2010 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

办发[2010]4 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

[2010]10 号)等相继发布,明确提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

经自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发经营的建设项目报告期内不存在捂盘惜

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存在因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被处以行政

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所有在建、已竣工和已转出的

开发经营的建设项目,不存在“国五条”、《闲置办法》、《房地产管理法》及《监

管政策》所界定的土地闲置、炒地、捂盘惜售及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本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因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亦不存在因前述违法

违规情形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房地产业务相关问题

的自查报告》之盖章页)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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