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达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5年12月)

来源:深交所 2015-12-12 02: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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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

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修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

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

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

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

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五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

的原则。

第六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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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

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

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

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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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比上述条款更加严格的监管

要求。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

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以

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

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按年度和项目编制;

(二)具体执行部门编制《募集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三)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同意;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

(五)总经理执行。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使用依照下列程序申请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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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体使用部门填写申请表;

(二)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总经理审核;

(四)董事长审批;

(五)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

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

度、调整后预计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投资总额进行投入。因特殊原因,必须

调整项目投资总额时,按下列程序审批,结余资金应当并按照本管理制度第三十

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执行,不足资金原则上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或按照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执行:

(一)具体执行部门编制投资总额调整报告,详细说明调整原因;

(二)调增或调减20%以内(不含20%)时,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三)调增或调减20%以上(含20%)时,由董事会批准。

第十七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八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

目。

第十九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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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

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上市公司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三)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四)过去12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或风险投资;

(五)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

或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六)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前款所称风险投资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第七章第一节所界定的风险投资,下同。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

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

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

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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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12个月内公司从事风险投资

的情况以及对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

供财务资助的相关承诺;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三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

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

户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

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应当出具

专项意见,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

九章、第十章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最近12个月未进行风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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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助;

(二)公司应当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进行风

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三)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12个月

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

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公司原则上应当

仅对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的投资产品进行投资,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

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产品

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首次披露后,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

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已采

取或者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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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

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

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

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

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

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

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

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

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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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

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

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

易。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

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投

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

见;

(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

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

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

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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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

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

务。

第三十八条 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

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

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

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

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最近12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对象提

供财务资助;

(五)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不为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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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及年度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

体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

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规范运作指引》及

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

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十二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

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

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

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保荐机构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

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除有明确标注外,本管理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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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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