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签署《关于签署<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郑
伟斌关于资产捐赠的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签署<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郑伟斌关于资产捐赠
的协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捐赠事宜所涉及的相关议案经公司 2015 年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董
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通过本次捐赠,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有利于增强公
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
利益的情形。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同意公司签署《关于签署<珠海市博元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与郑伟斌关于资产捐赠的协议>的议案》,并由公司董事会将上述
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签署《珠海市博元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郑伟斌关于资产捐赠的协议》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严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