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临港: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一]

来源:上交所 2015-1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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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改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改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在

审阅议案前已向公司其他董事、高管等进行了了解,公司董事会也向

我们提供了邓睿宗先生的个人简历,我们参考了邓睿宗先生的工作经

历和业绩,审阅有关资料后,基于专业能力独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

发表如下意见:

1、经查阅邓睿宗先生的个人履历相关情况,邓睿宗先生具有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未发现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具备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公司董事会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聘任合法有效。同意聘任。

二、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使用实施方式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通过将部分募集资金使用实施方式由委托贷款变更为

增资,有利于提高上海临港松江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资信水平,提

升偿债能力,进一步增强松江园区南部新兴产业综合体项目的可实施

性及长期营运能力。该项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和诚信的原则,本次变更不会改变募投项目的

投向和项目基本建设内容,不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入金额,不会对募投

项目的实施、投资收益造成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

及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三、关于以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披露的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公司拟通过直接及间接方

式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上海临港松江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漕河

泾康桥科技绿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分别用于松江园区南部

新兴产业综合体项目、康桥园区二期-1 项目及康桥园区二期-2 项目,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该项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以及决策程序等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 9.178 亿元进行如下增

资事项:

首先,公司采取货币增资的方式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上海临

港经济发展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港投资”)增资 7.354

亿元。增资完成后临港投资注册资本由 12.98 亿元增至 20.334 亿元。

其次,临港投资采取货币增资的方式以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上

海临港松江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港松高科”)增资 4.618

亿元,临港松高科另一少数股东上海松江新闵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亦对

临港松高科进行同比例增资 4.437 亿元,合计增资额为 9.055 亿元。

增资完成后临港松高科注册资本由 1.5 亿元增至 10.555 亿元。

再次,公司与临港投资采取货币增资的方式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

公司上海漕河泾康桥科技绿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桥公

司”)同比例增资,即公司对其增资 1.824 亿元,临港投资对其增资

2.736 亿元,合计增资额为 4.560 亿元,增资完成后康桥公司注册资

本由 3 亿元增至 7.560 亿元。

四、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

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

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

公司已履行了本次置换事项相应的决策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

金人民币 251,776,918.83 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

筹资金。

五、关于改聘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不再续聘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5 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公司已就改聘事宜事先通知德勤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聘用、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字[1996]

1 号)的规定。

公司拟聘任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

素养,能够满足公司 2015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意公司改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

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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