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改聘2015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
事先认可函
在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已向本人提交了《关于改聘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相关资料,根据《关于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如下:
经审核,公司不再续聘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5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公司已就改聘事宜事先通知德勤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聘用、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字[1996]
1 号)的规定。
公司拟聘任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
素养,能够满足公司 2015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的规定。
因此,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