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函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银监会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了大商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与大商集团有限
公司之间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及大商集团有限公司的财务报告等相关材
料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的对象系公司的关联方大商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被担保对象的主
体资格、资信状况以及对本次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证监会[2005]120 号
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中对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额度已经 2014 年度董
事会并年度股东大会授权通过。经对大商集团近期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了解,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主要是为了大商集团日常流动资金需求。截至本次担保事项
发生前,大商集团已为公司提供 9.5 亿元银行贷款担保,含本次担保,公司已
为大商集团提供 9 亿元银行贷款担保,低于股东大会授权额度,也低于被担保
人对公司的担保额度,我们认为,大商集团的资信状况良好、销售盈利实力强,
公司在对等条件下为大商集团提供 5.8 亿元银行贷款担保不存在任何利益风险。
故上述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担
保事项。
2015 年 12 月 11 日
(以下无正文,仅为《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
前认可函及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胡咏华 ________________
姜培维 ________________
孙广亮 ________________
王 岚 ________________
陈弘基 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