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
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
素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
涨跌幅超过20%的,上市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许可申请时,
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证券交易所应对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股票交易是否存在异
常行为进行专项分析,并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可对上市公司股
价异动行为进行调查,调查期间将暂缓审核上市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或
“公司”,股票简称:乐视网,股票代码:300104)于2015年12月5
日起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停牌,停牌前20个交易日(2015年11
月9日至2015年12月4日),2015年11月6日收盘价为53.16元,2015
年12月4日收盘价为58.80元期间涨幅为10.61%。
2015年11月9日至2015年12月5日,创业板指(399006)自2661.41
点涨至2692.16点,涨幅为1.16%;乐视网属于互联网行业,此期间深
互联网(399675)从4989.50点涨至5115.50点,涨幅2.53%。
公司股价在上述期间内波动幅度为上涨10.61%,扣除同期创业板
指上涨1.16%因素后,上涨幅度为9.45%;扣除同期互联网行业板块指
数上涨2.53%因素后,上涨幅度为8.08%。
据此,公司股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
未超过20%,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
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规定的标准。
特此说明。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