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捷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5)
证券代码:002192 证券简称:*ST 融捷 公告编号:2015-078
融捷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中,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议案 1-3 均为影响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对议案 3,须以
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中,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议案 1 属于关联交易,关
联股东融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张长虹回避表决;议案 3,关联股东融捷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长虹、柯荣卿回避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3 未获得通过。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前次股东大会决议变更。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由融捷股份董事会召集,现场股东大会于2015年12月11日
(星期五)下午14:30在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45层公司会
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吕向阳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另外,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网络投
票方式,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5年12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互联网投票时间为2015年12月10日下午15:00至2015年12月11日下午15:00期间的
任意时间。
2、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21 名,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 12 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 109
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0,337,29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 173,103,469 股的 52.19%,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73,005,9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173,103,469 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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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7%;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331,3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173,103,469 股的 10.01%。
3、公司全体董事、全部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现场股东大会,见证
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议案 1- 2 获得通过,
议案 3 未获得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芜湖天量与公司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42,702,05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1%;404,314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4,440,855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713,15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 84.14%;反对 404,3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1.33%;弃权 4,440,855 股,占出席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14.53%。
2、审议《关于向控股子公司芜湖天量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85,492,13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4%;405,314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4,439,855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713,15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 84.14%;反对 405,3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1.33%;弃权 4,439,855 股,占出席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14.53%。
3、审议《关于承诺方申请终止履行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5,655,37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1%;9,252,52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8%;15,650,428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655,3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 18.51%;反对 9,252,5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 30.28%;弃权 15,650,428 股,占出席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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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韩宇烈律师和卢润姿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
了《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融捷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均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2、《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融捷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融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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