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宝生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5年12月)

来源:深交所 2015-12-11 19:4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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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

事会有效履行职责,以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会负

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

一以上董事的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经董事

长提议,董事会通过后可以连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至少一名应为

会计专业人士);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督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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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和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审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非现场会议采用通讯方式表决。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召集人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审计委员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亲自主持会议

时,应指定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

会议议程由召集人确定。

第十三条 召开审计委员会应提前 3 日书面通知各委员。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

故缺席,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委员会

秘书。

第十五条 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决议需经该委员会全部委员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议表决事项与某位委员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予以回避,且

无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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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审计部成员及其他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签

字。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决议及表决结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会后五日内将所有的会议文件、会议决议,

交董事会秘书统一存档,以备查验。

第二十二条 各委员对所议事项及形成的决议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因工作需要,需要聘请或委托外界专业机构完成特

定工作时,经董事会批准后,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是:

(一)审计部应于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前提供下列资料: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外部审计合同。

4、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其它相关资料。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就下列事项形成决议,

呈报董事会讨论:

1、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3、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4、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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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未尽事宜,按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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