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宝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2-11 19:4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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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 立 意 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作为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严格自律、实事求是的态度,秉持对全体股东认真负

责、切实维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认真审议

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就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1、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

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

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倡导公司与个人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有

效调动管理者和公司员工的积极性; 有利于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

干,兼顾公司长期利益和近期利益,更灵活地吸引各种人才,从而更好地促进公

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

则上参与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我们认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并将员工持股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生

产经营需要,节省财务费用,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同时,本次公司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

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及摘要、《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内容,

并同意将《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满威:

王大宏:

哈斯阿古拉: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11 日

查看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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