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签署有限合伙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已事先认真审阅了公司与关联方中非信银(上海)股权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瑞彧(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的相关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签署有限合伙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下一步经营发展,我们一致同意将此议
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特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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