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2015 年 12 月 11 日通过)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关于
参股组建广东粤电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合法性
2015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我们
对上述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并予以认可;全体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了
上述议案。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召集、召开会议的程序和过程中都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由于上述事项属于
公司与关联方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粤电集团”)发生
的交易行为,是关联交易,因此在关联交易表决时,所有关联方董
事都遵守了回避的原则,7 名非关联方董事一致表决同意上述议案,
未发现董事会及关联方董事存在违反诚信原则,作出上述决议和披
露信息的情形。
二、公平性
公司与控股股东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组建广东粤电财
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行为属于关联交易。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 1.53 亿元,持有自保公司 51%股权;公司出资 1.47 亿元,持
有自保公司 49%股权。关联交易遵守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关联交易的标的权属清晰,关联方按约定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
交易行为遵循了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公允,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
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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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保公司是由非保险企业拥有或控制并为其母公司及子公司提
供风险保障的保险公司。作为一种提升集团量化风险管理能力和保
险管理水平的重要载体,自保公司在国际上已被广泛应用。
发电业务具有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和风险密集型的特点,
存在风险管理的迫切需求。公司参股组建成立广东粤电财产保险自
保有限公司,一方面有利于通过产融结合,提升公司整体风险管理
水平;另一方面有利于发挥保险业务的规模优势,优化承保策略,
争取更合理优惠的保险服务。
独立董事:
(刘 涛) (张 华) (沙奇林)
(毛付根) (丁友刚) (陆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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