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锦: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2-12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

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

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根据2015年11月23日召开的第

五届第四十四次会决议召集的。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5年11月24日分

别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刊登了《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公告》),将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及登记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2、2015年12月8日,贵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1-

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12月11日(星期五)下午14:30

在辽宁盘锦市华锦宾馆二楼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12月10日-2015年12月

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5年12月11日(星期五)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圳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10日(星期四)15:00

至2015年12月11日(星期五)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起止时间与公

司的公告相一致。

3、会议由贵公司杜秉光先生主持。贵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1人,

代表股份760,319,175股,占贵公司总股份的47.5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9人,代表公司股份72,703,621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4.55%。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2-

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人)共120人,代表股份833,022,796股,占贵公司总股份的52.08%。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

相关资料,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的身份和资格经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核查确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记名投票方式对《公

告》所列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

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结果。投票活动结束后,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公告》中所列“关于收购华锦集团及中兵投资持有的北沥公司股权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因涉及关联交易,贵公司控股股东北方华锦化

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此议案以出席会议其他股东具有表决

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上述议案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唯一议案,

无其他表决议案。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六、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

-3-

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4-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华锦股份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