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
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对公司首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投向进行调整等事项及其他事项的情况
进行了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1、 针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
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
议案,我们认为是根据资本市场的变化情况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的修订,修订
后的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是基
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中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的调整下作的修订,我
们认为公司的上述调整及可行性分析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我
们同意对上述报告进行修订。
3、本次审议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相关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对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方案等相关事项的调整,同意将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面料事业部架构调整的独立意见
本次以旷达饰件为主体设立三个面料事业部子公司,将优化公司经营结构,
实现板块化运作,将促进公司可持续化发展。同时对面料事业部成本管理将产生
积极作用,提高公司经营战略的科学性和执行力。本次调整对公司业绩不构成重
大影响,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面料事业部架构的调整,
同意饰件公司设立三个子公司进行运作。
(本页无正文,为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独立
董事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签署页)
陈志斌: 刘榕: 钱新:
201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