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42 证券简称:华孚色纺 公告编号:2015-071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 12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8 号)——《关于对华孚
色纺股份有限公司高管陈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对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进行全文公
告如下:
经查,你于 2015 年 8 月 31 日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减持华孚色纺股份 5,000 股,成交均价
8.56 元,成交金额 42,800 元,减持后尚存 64,350 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监会[2015]18 号公告第一条“从即日起 6 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
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规定及 2015
年 7 月有 11 日《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维护公司股份稳定的公告》第三条“公司控股股东
及持有本公司股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6 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票”的
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及上市
公司承诺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 号)第六条,我局决定对你予以警示,并要求你加强对资
本市场相关规则学习,提高诚信规范意识,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
请将本警示函内容报告公司董事会,2 日内上市公司予以公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
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诚恳的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将以该事件为契机,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规的培
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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