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变科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更新后)

来源:深交所 2015-1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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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12 证券简称:三变科技 公告编号:2015-065

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

第十四条的规定,增加了《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增加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并于 2015

年 12 月 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

露了《关于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5-062)。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 12 月 10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12 月 9 日至 2015 年 12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

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9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2 月 1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三门县西区大道 369 号三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卢旭日先生。

6、召开会议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 2015 年 11 月 24 日、12 月 2 日的《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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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6 人,代表股份 56,169,68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861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56,031,982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27.79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0 人,代表股份 137,7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0.068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

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延期复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164,482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7%;反对 5,2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3%;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2937%;反对 5,2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63%;弃权 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增加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157,782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8%;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1,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1.5182%;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1,900 股,占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818%。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伟民、吴正绵

3、结论性意见: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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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11日

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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