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
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425 证券简称:环能科技 公告编号:2015-115
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
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吴志明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288 号),
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向广东宝新能源投
资有限公司、冀延松、李游华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9,498,631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截至 2015 年 11 月 18 日,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际发行数量为 9,498,631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8,400,000.00 元,
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 14,800,000.00 元,余额人民币 193,600,000.00 元存入公
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上募集资金已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众会字(2015)第 5964 号)审验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的上级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成都草堂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独立财务顾问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
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11618016018010161096,截止 2015 年 11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19360 万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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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
收付结算业务。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细则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
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
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张国连、唐双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
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
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
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
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十、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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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起失效。
特此公告。
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