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峰医药:关于全资子公司景峰制药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答辩通知》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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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景峰医药 公告编号:2015-070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

景峰制药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答辩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峰制药”或“被申请

人”)于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寄达的 (2015)京仲案字第 2691 号仲裁案答辩

通知(以下简称“答辩通知”),以及本次仲裁申请人谢恬的《仲裁申请书》及

其附件。

一、仲裁事项基本情况

申请人:谢恬

被申请人:景峰制药

申请人就景峰制药与其签订的《大连德泽药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

暨大连德泽药业有限公司、大连华立金港药业有限公司、杭州金桂医药有限公司

收购协议》(以下简称“《收购协议》”)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

了仲裁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于 2015 年 12 月 4 日予以受理。

申请人以《收购协议》第 9 条第 2 款第(4)项与第(13)项约定(主要内

容为申请人承诺将与大连金港、大连德泽、杭州金桂相关的全部知识产权全部无

偿过户至标的公司;申请人不自行进行或由其控制的企业进行与标的公司相同、

相似的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研发、生产、经营、销售与标的公司已

有药品生产文号的药品以及适应症相同、相似的产品)显失公平为由,提起如下

仲裁请求:

1、请求撤销申请人谢恬、浙江德清弘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

德清慧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收购协议》第 9 条第 2

1

款第(4)项与第(13)项约定;

2、请求裁定被申请人协助大连金港将三项专利(专利号分别为 ZL02117086;

ZL200810126415.8; ZL200810126417.7)返还给申请人,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3、请求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共

计人民币 50 万元;

4、请求裁定被申请人承担案件仲裁费。

二、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次公告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认为,景峰制药与谢恬等在签署《收购协议》时经过了充分协商,《收

购协议》第 9 条第 2 款第(4)项和第(13)项内容是景峰制药同意收购股权及

确定收购价款的必要条件,该等条款作为《收购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其内容

不存在显失公平和违反法律之处。根据目前情况,上述仲裁事项应不会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后期利润造成重大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仍需以仲裁裁决为准。

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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