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东丽株式会社、东丽(中国)投资公司签署合资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55 证券简称:万邦达 公告编号:2015-147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
与东丽株式会社、东丽(中国)投资公司
签署合资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5月25日,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万邦达”)之全资子公司江苏万邦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
“江苏万邦达”)、东丽株式会社(以下称“乙方”)与东丽(中国)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称“丙方”)签署了合资意向书。
近日,三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就本次合资事项达成一致
意见,签署了《万邦达东丽膜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合资合同》(以下称“本合
同”),三方将共同出资在江苏盐城设立合资公司,进行MBR膜元件及MBR膜组件
的生产、销售、应用开发和技术服务。
一、 重要事项提示
1. 本合同的履行因涉及外资,尚需取得相关审批机关的批准,合同自批准
之日起生效。
2. 合同约定合资期限为 30 年,自合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3. 合同的风险及不确定性:
(1)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
(2)存在未能获得审批机关的批准导致合同解除的风险;
(3)公司投资合资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该事项尚需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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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请广大投资人谨慎投资,注意风险。
二、 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
1. 甲方当事人
公司名称 :江苏万邦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 : 中国江苏省盐城市环保产业园环保大道9号(28)
法定代表人:王飘扬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法人独资)私营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环保设备技术研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环保设备制造、销售;
机械设备、电器设备、五金交电(除电动三轮车)、化工产品(除农药及其
他危险化学品、农膜限零售)、仪器仪表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
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该公司为万邦达的全资子公司。
2. 乙方当事人
公司名称 :东丽株式会社(日文名称:東レ株式会社)
法定住所 :日本国东京都中央区日本桥室町2丁目1番1号
法定代表人:日觉 昭广
实收资本(截至到 2010 年 6 月 30 日 ):147.873 亿日元
主要业务:
制造、加工以及销售下列产品:
纤维和织物:尼龙、聚氨酯、长丝纱丙烯酸纤维、短纤维、细纱、尼龙编织
与针织面料、聚酯纤维与丙烯酸纤维;非编织面料;人造麂皮、服装。
塑料和化学品:(以下信息技术类产品中的薄膜产品与塑料产品除外)尼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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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 材料、PBT 树脂(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PPS 薄膜以及其他树脂与注塑
产品聚烯烃薄膜;聚酯纤维、聚丙烯、PPS 以及其他薄膜及加工薄膜产品;人造
纤维与塑料产品原材料;石膏;沸石催化剂;精细化学品,如药物与农药用原材
料;兽医类药物。
IT 相关产品:用于信息及电信类产品的薄膜和塑料产品;电子电路与半导
体材料;LCD 彩色过滤器及相关材料和设备;用于等离子显示面板的材料;磁性
记录材料;石墨材料与相关设备。
碳纤维复合材料:碳纤维、碳纤维合成材料以及注塑产品。
环境和工程:综合工程;公寓;工业机械设备;环境设备;水处理薄膜及相
关设备;住房、建筑以及土木工程应用材料。
生命科学和其他业务:药物及医疗产品;分析、物理评估及研究相关产品。
3. 丙方当事人
公司名称 :东丽(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1287号1栋319室
法定代表人:桥本 和司
注册资本:14,745.4243万美元
经营范围: 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 二、受其所投
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核定范围内的服
务。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
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四、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
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 五、
承接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 六、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
构(内部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并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以及批准
证书及工商管理部门许可的其他经营事项。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乙方、丙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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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资公司名称
中文名称:万邦达东丽膜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暂定名,以最终工商审批
为准)
英文名称:Toray WBD Membrane Technology (JS) Co., Ltd.
(二)出资比例、出资方法
1. 甲方认缴的出资额为235.2万美元,其出资比例为49.0%。
2. 乙方认缴的出资额为196.8万美元,其出资比例为41.0%。
3. 丙方认缴的出资额为48万美元,其出资比例为10.0%。
出资方法:所有合资当事方以美元现汇缴付。
(三)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投资总额:970 万美元。
注册资本:480 万美元。
投资总额中超过注册资本部分的中长期资金的筹措,由合资公司以自己的名
义,向中国国内外的金融机构借款解决。但是,借款时金融机构要求提供担保或
保证时,以合资公司的资产提供,或由合资当事人按其各自的出资比例同时提供
担保或保证。另,如果乙方为合资公司提供担保需要取得有关外汇主管部门的批
准。另,乙方和丙方可在乙方和丙方出资比例之和对应的出资额之和范围内,任
意决定提供担保或保证时的乙方丙方之间的负担比例。
(四)管理机构
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2
名,乙方委派2名,丙方委派1名。董事长1名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1名由乙方委
派。但是,合资当事人的出资比例有变更时,甲方、乙方及丙方委派的董事人数
等有关董事会的组成,由合资当事人按照“委派董事人数与出资比例相匹配”的
原则协商确定。
在董事会之下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业务。经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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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机构设总经理1 名、副总经理1 名。总经理兼任生产负责人,副总经理兼任财
务负责人。总经理(兼任生产负责人)由乙方推荐,副总经理(兼任财务负责人)
由甲方推荐。
(五)合资公司设立地
合资公司设立在中国盐城市,法定住所为:中国江苏省盐城市环保产业园环
保大道9号(28)。
(六)合资公司经营范围
MBR膜元件及MBR膜组件的生产、销售、应用开发和技术服务。MBR膜元件及
MBR膜组件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不含拍卖)及其应用开发和技术服务。
(七)合资期限
1. 合资期限为30年,自合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合资期限届
满时,合资公司解散,本合同终止。
2. 合资当事人如果同意延长合资期限,可在合资期满6个月前,向中国原审
批机关申请延长合资期限。
(八)合同的修改及解除
1. 合同须经合资当事人书面同意,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方可修改、变更,
该等变更修改被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构成部分。该等修改变更经原审批机关批
准后生效。变更修改无需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合资当事人达成一致后生效。
2.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经过12个月,尚未能获得审批机关的批准时或经营
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未获通过时,除合同当事人全体同意继续本合同以外,视
为合资当事人全体同意解除本合同,并撤回向审批机关提出的所有设立合资公司
的申请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此时甲方应协助办理该撤回手续。
(九)违约责任
合资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未按规定如期缴付其部分出资或全部出资的,构成违
约。守约方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该部分或全部出资,过期未缴清的,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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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放弃其在合资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资公司;违约方应承担由此
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合同签署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的积极影响
合同约定的合资公司设立、投产后,公司能够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成本获得高
性能的污水处理MBR膜组件与MBR膜元件,可以有效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现有项目
的盈利能力;其次,合资公司将建立先进、成熟的MBR膜元件与组件生产线,完
善公司现有产业链,拓宽公司产业布局,并为未来性能更优的产品开发做好技术
储备,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二)公司面临的风险
MBR技术的更新和发展速度较快,后期会存在技术替代风险;同时,中外合
资公司将会带来一定的管理营运风险,尤其是国内外企业文化、员工工作环境、
管理思路等方面的差异会为企业的管理带来较大影响。
五、其他事项
1. 本合同的履行因涉及外资,尚需取得相关审批机关的批准。
2. 公司投资该合资公司的资金拟使用超募资金,超募资金使用尚需通过公
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将在相关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另行公告。
六、备查文件
三方签署的 《万邦达东丽膜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合资合同》
特此公告。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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