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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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15-0142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2月10日(周四)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2月9日至2015年12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年12月10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9日15:

00至2015年12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林州市产业集聚区凤宝大道与陵阳大

道交叉口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现生先生;

1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9 名,代表公司股份 316,394,4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3062%。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

的中小股东共计 11 名,代表公司股份 37,922,59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1495%。

2、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6 名,代表公

司股份 306,727,2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738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名,代表公司股份 9,667,229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76%。

会议由董事长郭现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

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认真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

集资金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306,739,8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2

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485%;反对股份 25,00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弃权股份

9,629,6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36%。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28,267,9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5412%;反对

股份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659%;弃权股份 9,629,6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92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306,739,8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485%;反对股份 25,00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弃权股份

9,629,6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36%。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28,267,9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5412%;反对

股份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659%;弃权股份 9,629,6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92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合资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议案》;

3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306,739,8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485%;反对股份 25,00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弃权股份

9,629,6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36%。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28,267,9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5412%;反对

股份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659%;弃权股份 9,629,6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92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融资租赁业务项下的债权提供担保

展期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郭现生、韩录云、郭钏、郭书生、

郭秋生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20,291,916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及

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7604%;反对股份 25,000 股,

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5%;弃权股份 9,629,629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561%。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19,356,714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7212%;

反对股份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862%;弃权股份 9,629,629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小股

4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92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耀黎律师、李国旺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林

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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