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15-0142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2月10日(周四)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2月9日至2015年12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年12月10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9日15:
00至2015年12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林州市产业集聚区凤宝大道与陵阳大
道交叉口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现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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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9 名,代表公司股份 316,394,4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3062%。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
的中小股东共计 11 名,代表公司股份 37,922,59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1495%。
2、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6 名,代表公
司股份 306,727,2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738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名,代表公司股份 9,667,229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76%。
会议由董事长郭现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
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认真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
集资金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306,739,8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2
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485%;反对股份 25,00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弃权股份
9,629,6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36%。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28,267,9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5412%;反对
股份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659%;弃权股份 9,629,6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92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306,739,8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485%;反对股份 25,00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弃权股份
9,629,6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36%。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28,267,9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5412%;反对
股份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659%;弃权股份 9,629,6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92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合资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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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306,739,8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485%;反对股份 25,00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弃权股份
9,629,6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36%。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28,267,9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5412%;反对
股份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659%;弃权股份 9,629,6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92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融资租赁业务项下的债权提供担保
展期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郭现生、韩录云、郭钏、郭书生、
郭秋生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20,291,916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及
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7604%;反对股份 25,000 股,
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5%;弃权股份 9,629,629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561%。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19,356,714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7212%;
反对股份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862%;弃权股份 9,629,629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小股
4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92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耀黎律师、李国旺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林
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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