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8 证券简称:友邦吊顶 公告编号:2015-069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2月10日(星期四)14: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10日上午
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 12 月 9 日 15:00 至 2015
年 12 月 1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海盐县百步镇金范路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骆莲琴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参加情况
1、参加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 16人,代表股份
61,878,9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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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
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1,832,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894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46,1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559%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以下议
案:
一、《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1,870,50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63 %; 反对
8,48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7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9,0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484%;反对 8,4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5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1,870,50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63 %; 反对
8,48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7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9,0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484%;反对 8,4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5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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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61,870,50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63 %; 反对
8,48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7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9,0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484%;反对 8,4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5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波律师、金海燕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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