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中粮生化 证券代码:000930 公告编号:2015-079
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15 年 12 月 10 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10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9 日 15:00 至 2015 年 12 月 10 日 15:00 的任意
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综合楼五号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李北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 152,137,348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15.7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1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152,070,24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7 %。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67,1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
4、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出
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股东)的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 137,348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014%。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蚌埠市人民政府签署〈征收补偿协议书〉的
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赞成 152,106,8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 2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7%。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情况:
同意 106,8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80%;反对 3,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5%;弃权 2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9.66%。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签署〈进驻沫河口工
业园协议书〉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赞成 152,130,1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 3,700
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情况:
同意 130,1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76%;反对 3,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5%;弃权 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2.6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由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尹现波律师、张小曼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
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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